供应链劳工政策


供应商承诺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维护员工人权,并给予其尊严和尊重。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外籍劳工、学徒、合同工、直接雇员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员工。本准则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部分公认标准(载于附件中),这些资料亦可作为附加信息的有用来源。


劳工实践和人权标准为:

1) 自由择业

不得雇佣被强迫、受束缚(包括债务束缚)或受契约约束的劳工、非自愿或剥削性质的狱中劳工、奴隶或贩卖人口。这包括不得以威胁、暴力、胁迫、诱拐或劳工及服务欺诈等手段运输、窝藏、招聘、转移或接收人员。对于员工在工厂内的行动自由及进出公司提供的场所,不应设立不合理的限制。作为雇佣流程的一部分,在员工离开原籍国之前,必须以员工的母语向员工提供书面雇佣协议,其中包括对雇佣条款和条件的说明。而且在员工到达接收国后,除了为符合当地法律和提供同等或更好的条件而作出的变更外,不得改换或变更雇佣协议。所有工作均须出于自愿,员工可自由地随时离职或终止其雇佣关系。雇主和代理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毁坏、隐藏、没收或拒绝员工获得他们的身份证或移民文档,如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除非法律要求保留此类证明。员工无需为其受雇而向雇主或代理支付招聘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如果发现员工支付过任何上述费用,应将该费用返还给员工。


2) 未成年员工

在生产的任何阶段均不得使用童工。术语"儿童"是指任何未满 15 岁、或低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或低于该国家/地区的最小就业年龄(以这三者中最大者为准)的任何人。支持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规的、合法利用工作场所的学习计划。不满 18 岁的员工(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供应商应通过合理维护学生工记录、对提供学生工的教育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保护学生工权利,以确保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供应商应向所有学生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培训。如当地法律未作规定,学生工、实习工和学徒工的工资应至少达到履行同等或类似岗位的初级员工的工资水平。


3) 工作时间

商业实践研究表明,员工过劳与生产力下降、离职率升高、伤病人数增加等情况明显相关。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而且,除非紧急或异常情况,每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不应超过 60 小时。员工每七天应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资和福利

向员工支付的薪酬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在内的各项法律。根据当地法律,应按高于正常小时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报酬。禁止将扣减工资作为一种纪律处罚措施。每个记薪周期,应及时向员工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资单,该工资单应包含足够信息以能够核算付出的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否准确。使用临时工、派遣工和外包工必须符合当地法律限制。


5) 人道待遇

不得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或言语侮辱等严苛的非人道行为;亦不得威胁要实施任何此类行为。应清楚制定支持这些要求的纪律政策和规程,并传达给员工。


6) 不歧视

供应商应承诺全体员工不受骚扰及非法歧视。公司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现、种族或民族、残疾、怀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身份、服军役状况、受保护的遗传信息或婚姻状况等在招聘和雇佣过程中(如工资、晋升、奖励和培训机会等)歧视员工。应向员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此外,不应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可能带有歧视性目的的医学检查或体检。


7) 自由结社

根据当地法律,供应商应尊重所有员工自愿组建和加入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与和平集会以及拒绝参加此等活动的权利。员工和/或其代表应能与管理层就工作条件和管理实践公开交流沟通并表达看法和疑,而无需担心会受到歧视、报复、威胁或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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